芮城縣南磑鎮(zhèn)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〔2024〕3號
時間:2024-07-01 信息來源:南磑鎮(zhèn)人民政府 字體大小:【 大 中 小 】 瀏覽次數:
當事人基本情況:
李某某,性別:男;住址:芮城縣南磑鎮(zhèn)東張聯村;聯系方式:***********;籍貫:芮城縣南磑鎮(zhèn)馮村馮西組;身份證號:******************。
案件來源、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
2024年3月14日,林業(yè)局接到舉報有人在新南張村路邊砍伐樹木,該局將此案轉交給我鎮(zhèn)執(zhí)法隊進行辦理,接到案件,我鎮(zhèn)執(zhí)法隊立即到達現場,經過調查,東張村民李某某因路邊的樹木枝葉太繁茂,遮住自家耕地作物不能生長,授意兩名東張村民將靠近耕地的樹木枝葉伐掉。3月14日,經鎮(zhèn)領導批準,李某區(qū)某涉嫌未經批轉濫伐林木,并指派李部長、李鎮(zhèn)長負責調查此案,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。
調查認定的事實:
經查實:當事人2024年3月14日未經批準私自伐掉樹木枝葉。
上述違法事實,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:
1、立案審批表,證明啟動立案程序;
2、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,證明當事人身份;
3、現場檢查筆錄和照片,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并確認違法事實;
4、當事人的詢問筆錄,證明違法經過;
案件性質、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:
當事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“禁止毀林開墾、采石、采砂、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”之規(guī)定屬于毀壞林木行為。
鑒于當事人只是伐掉樹木的部分枝葉,且在調查中積極配合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屬于從輕處罰的情節(jié)。
處理意見及依據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、第二款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進行開墾、采石、采砂、采土或者其他活動,造成林木毀壞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,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”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八條,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:
1、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;
2、罰款一千元。
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(末日為節(jié)假日的順延)內,到芮城縣南磑鎮(zhèn)人民政府通過財政國庫收款電子支付系統(tǒng)繳清罰款。到期不繳納罰款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本鎮(zhèn)政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救濟途徑和期限
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,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,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,直接向永濟市人民法院起訴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,行政處罰不停止執(zhí)行。
芮城縣南磑鎮(zhèn)人民政府
2024年3月20日